《刑法典》第條是洗錢罪的核心條款,它規定「任何人明知這些財產來自其所實施的犯罪活動,而取得、持有、使用、轉換或轉移財產」或實施其他隱瞞、掩蓋其非法來源的行為,或幫助侵權參與人避免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為。
考慮到刑事條款的字面性質
很明顯,如此廣泛的類型描述會帶來無數不可接受的後果。
當然,一般性地對佔有和使用進行分類意味著該類型的 賽普勒斯 電話號碼 範圍不成比例,因此只有當它們涉及某種隱瞞非法來源的形式時才應構成洗錢罪,而這種情況並不總是發生。因此,將一般佔有和使用解釋為典型,並不意味著資產轉移,就意味著歪曲了洗錢罪的犯罪形態。
如果我們將這個理論方
面轉移到常實踐中,我們會發現有趣的範例情況,可以闡明某些美白行為在犯罪類型中的適用性。當然,立法者並沒有停下來想像一些情況,無論有意無意,最終都會缺乏嚴謹性和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由於刑法的迅速擴張,盜竊繪畫或珠寶的人擁有這些行為將受到懲罰;使用自己偷來的汽車的人;他從百貨公司偷火腿並把它們放在家裡;偷竊一台電視,而竊賊也使用該電視;擁有一輛受賄的高檔汽車的貪腐官員;以販毒牟利,家中存放。
多張歐元鈔票的毒販;稅務詐欺者持有-僅持有-被騙的 比利時 電話號碼 費用;使用收賄犯罪所得珠寶的官員、以權謀私犯罪的人,保留其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在面對先前的投訴或懷疑某些商品或財物來自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無法令人滿意地證明某些商品或財物來自合法活動,但我們公民所擁有的所有商品或財物是否可以在之前被證明是合理的?讓我否認它或至少嚴重懷疑它。此外,如果政客使用收到的汽車進行賄賂行為,或者毒販使用他收到的船隻來藏匿毒品,會發生什麼情況?解決方案應該在於掩蓋非法所得資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