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章程第 2 条:
当一国的行为由以下行为或不行为构成时,即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根据国际法可归因于该国;并且
从第二项要求来看, “不驱回”原则载于《禁止酷刑公约》第 3 条、《日内瓦难民公约》第 33 条、《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4 条和第 19 条,并被认定为习惯国际法。该禁令涵盖将人直接送回受到伤害(驱回),或将人送回某一地点然后再将其送回受到伤害(连锁驱回)。鉴于移民从利比亚遣返回其他国家(如厄立特里亚和苏丹)的可能性以及移民在利比亚本身遭受的人权侵犯,意大利在此背景下的行动违反了这两项法律禁令。禁止驱回既包含消极义务(不遣返),也包含积极义务(其中包括提供保护程序的途径和 巴西数据 意识到风险)。目前,欧洲人权法院已就此问题订立了大量判例,包括MSS 诉比利时和希腊案、Sharifi 等人诉意大利和希腊案以及Khliafia 等人诉意大利案(参见此处和此处)。
欧洲人权法院在Hirsi Jamaa 等人诉意大利案中就意大利遣返利比亚人员做出了裁决。法院裁定,意大利将人员遣返利比亚的计划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禁止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即使遣返是在公海进行的。关于此案及其对国家在公海上行动的影响,有大量文献(例如,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阿 美国和中国之间正在进行的关 尔伯克基法官的同意意见,他清楚地阐明了法院推理和裁决的实际意义。将人员遣返利比亚显然构成了意大利违反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
在此特殊情况
意大利海上救援协调中心(MRCC)指示利比亚当局负责处理此事,并将获救人员送回利比亚。同时,该中心指示一艘非政府组织救援船停止救援。指示利比亚进行拦截,意图或至少完全明知该指示会导致被拦截人员被遣返回利比亚,违反禁止驱回的规定,因此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该指示是 克罗地亚商业指南 由国家机关 (MRCC)发出的,因此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条款》第4条规定的归因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排除责任将严重损害国际法委员会条款以及国家责任原则的意义和价值。这也会使得适用于海上人员的人权义务变得毫无意义。利比亚自身也有义务,包括禁止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以及禁止将人员遣返至其他国家。
意大利的责任也可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第16条确立。第16条涉及协助和教唆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该条规定:
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如果:
(a) 该国在明知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并且
(b)该行为如果由该国实施,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因此,援助国的责任面临三个关键限制:知晓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援助的目的是协助该不法行为;以及已完成的行为如果由援助国实施,则构成不法行为(见此处)。在当前情况下,意大利在现场及更广泛范围内的援助满足所有这三个要求。